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病人死亡),应否赔偿死亡赔偿金?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死亡,即呼吸和心跳停止。在此状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国民法典》规定的规定,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致使病人死亡的状况下,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与其他有关成本。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或许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