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制律师会见的三类案件是什么
律师限制会见三种情形,主如果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察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要紧环节,是律师体现自己专业水平、知道案件的要紧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有关权利的同时,亦应知道有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员工终止会见。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法,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首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不是打造委托关系。
2、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
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手段之日起,就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职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2、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样,到底什么案件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状况、犯罪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员工违反守旧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的案件的具体状况或许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特务罪而被采取强制手段,因为这种犯罪是紧急风险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予以批准。
3、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吗
通常情况下,嫌疑人家属是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的。但也有例外状况。我简单的说两种例外状况。其1、嫌疑人家属本人就是律师的,可以直接同意委托,以律师身份前往看守所会见。其2、嫌疑人家属可以直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对于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不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但案件进入审察起诉阶段之后,也就是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经得检察院的赞同,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非律师辩护人经得法院赞同就能前往看守所会见。当然,在实践当中,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赞同家属作为非律师辩护人前往会见的可能性较小。
绝大部分家属不可以直接会见,但可以与嫌疑人进行通信。经承办机关赞同,嫌疑人可以与居住境内的家属通信。在实践中,能否通信,要和看守所进行交流确认。即便可以通信,信件内容也不可以涉及案情,不然大概直接被扣留。
看守所会见的有关规定,一直持续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日。也就是说,直到送到监狱实行之前都是这个情况。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限制律师会见的三类案件是什么,需要明确的是,普通案件的律师会见是不受限制的,其目的在于查清有关案件,并探寻证据,但涉及到案件的违法事实重大的,是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审察后才能会见处置的,具体状况可以由法院来进行审察认定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