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同意采访时表示:现在婚姻登记更便捷了。
无户口簿可办理登记
在特定状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需要。
当事人没办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
对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审察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情况一栏可作参考。
同时依据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内容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有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临时身份证也可办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没办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有明确“说法”
民政部新颁布的《关于贯彻实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中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法”。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涉外婚姻有配套规定
《关于贯彻实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需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假如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与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海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备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需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假如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备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职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职员,需要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假如当事人可以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职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备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服刑职员应亲赴登记机关申请
服刑职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备效的身份证件。服刑职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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