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离婚诉讼管辖大全

www.rcyhyy.com 2025-04-14 婚姻家庭


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状况下,使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案件的特别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有着特别规定,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的既能够由地办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哪个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办法院之间,根据我们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国内《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涉外离婚诉讼


被告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2024最新版模板下载2024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无财产离婚协议书最新版离婚协议书合法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