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结婚以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非常大的爭議,因為關於接下來面臨離婚時,所要談的有關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好像違背了婚姻純潔的本質,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財產方面得視妳自己的狀況來衡量,如果是經濟狀況男方優於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婦的身分,可能採聯合財產制會較利於女方,若女方本身財產多於男方,倒是可以在結婚後就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以保障我们的權利,但條件是必須夫妻二人一块去辦登記,女方是家庭主婦當然也可以去辦分別財產登記,但若本身名下無財產,去辦登記又有什麼意義呢?除非是男方需要女方去辦,目的為了是要保護男方自己名下的財產,女方可以拒絕,因為一旦辦過登記之後,以後各人名下的財產,對方都無法需要來分。
註:根據第101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必兩人一块前往辦理登記: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的處分,依法應得他方的赞同,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赞同時。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变而不改变時。
夫妻難於維持其一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有效的结婚以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書面…结婚以前協議書必须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结婚以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知道並赞同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出於自願簽字。
3.公證。
4.只须是合理、公平、与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结婚以前協議書,應該具备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假如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法誘騙,而簽下了结婚以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结婚以前協議書,該结婚以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除此之外,違反公共政策的结婚以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结婚以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防止出現让人懷疑是不是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比如,億萬富翁在和女朋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结婚以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大概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