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怎么样采集电子证据与举证」的方法、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质操作的过程中仍然有不少人对具体的操作步骤有很多疑问。
比如,怎么样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又该注意什么问题?假如聊天记录不慎删除去如何解决?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网络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微信证据的分类
依据微信证据的形成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含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与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容易见到也是最多的内容,比如容易见到的“微信借条”、“微信协议”等。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含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与用的各类微信表情等以图片形式存在的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含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含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 互联网链接及转账记录
包含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公众号时发送的互联网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一样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种类主要在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怎么样保存微信证据
现在采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并不熟知具体操作步骤,以为仅需将聊天的内容打印或截图提交法院即可,并未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规范的证据形式后,再向法院提交。
同时,采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法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己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譬如,可以将该过程录屏,通过光盘或者U盘的方法将该过程的记录提交法院。
2.
借用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征,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譬如,在微信页面输入他们的电话号码搜索,查看到他们微信号的信息。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可以添加的特征,对双方各自微信推广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可以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查询一下是不是删除掉一些重点性的聊天内容。切忌以为自己开启“同步”操作将来,就无需在保存记录了。若条件实在不允许,建议在清理前必须要先予以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靠谱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聊天内容的保全。由于,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第三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状况下,真实性应得到法庭的认同。
假如此证据亦拥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预防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因此,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是效果最好方法。
而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可以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5. 进行微信证据保全
保全微信证据时需要针对内容进行区别,譬如对于微信内的图片,必须要将图片与其他内容的记录,进行整体性的公证,不主张对拟提交的图片单独进行公证。
微信视频具备直观反映事实有哪些用途,一般用户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由于不了解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一般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在办理保全公证时,应该注意对视频形成方法的审察。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法提取和固定证据。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可以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微信语音拥有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明确、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因为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辨别等特质,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中的互联网链接,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互联网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互联网链接没办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旦有资金往来,微信记录需要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没办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应该注意保留,不要随便删除。发生资金往来时,第一应该注意明确他们身份,第二要明确作用与功效,备注时注明转账作用与功效;第三要保留好记录。
除此之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怎么样向法官出示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譬如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施),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当法官在法庭上需要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用的账户名字;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他们用户,点击查询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他们的备注名字、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备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拓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细情况——查询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对话记录的(包含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能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需要补充提供指按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些内容以录屏的方法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便捷向法庭提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