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地产怎么样过户
1、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屋归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舍弃房子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如何解决?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须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他们是不是配合,办理房地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实行,房地产买卖中心会帮助法院办理房地产过户。
但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他们不配合,房子过户就比较麻烦,由于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他们房地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子管理部门没办法审察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手段: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假如他们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他们履行离婚协议书,假如法院判决后他们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实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帮助实行公告书,如此就能办理过户了。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预防出现离结婚以后,一方不配合的状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如此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同,将房地产过户。筹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假如感觉双方协议离婚不够安全时,可以使用公证协议书的方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以调解的方法结案,拿到法院的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一样的效力。
2、协议离结婚以后,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获得法院支持吗?日前有顾客到本所咨询:其与老婆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坐落于金阊区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女方。但顾客后来并未帮助其前妻办理房子的产权过户流程。他的原因是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结婚以后他进行了冷静的深思,觉得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需要前妻给自己20万元的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子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目前他无钱另置房子。问:假如起诉到法院,能获得支持吗?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该顾客的请求。由于“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假如该顾客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可以获支持,由于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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