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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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状况,拟定本细节。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需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获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知道的状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帮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关联法规: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实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规范。
关联法规: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拓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与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便捷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能少于一天。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员工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需要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职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能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的工作需要:
(一)熟知《婚姻法》、《婚姻登记方法》与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关联法规: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能委托亲友、律师或别的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爸爸妈妈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爸爸妈妈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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