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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www.bornforlove.cn 2025-05-25 婚姻家庭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对婚姻可撤销的情形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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