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银行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中国农业银行
1、总则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行为,提升委托代理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拟定本协议。
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符合作的原则。
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的实行。
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用法。
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帮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收购工作。
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3、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准时书面公告乙方。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推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与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对乙方代理业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依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职员负责代理业务。
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对代理贷款推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帮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收购工作。
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5、贷款发放
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准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置。
6、贷款管理
乙方经办行依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施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