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0岁的李女性未婚怀孕,为了给孩子办户口,李女性通过老乡认识当地户口的六旬老人吴先生。吴先生自称单身,并赞同以13万元为条件与李女性登记结婚,待孩子出生并成功办理入户手续后,再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孩子出生落户时,民警发现二人婚姻异常,需要提供亲子鉴别,最后落户失败。李女性起诉“媒人”需要退还牵线费6.5万元。法院会怎么样判决?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所谓的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具体到本案中,李女性和吴先生之间的结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不论是从结婚的目的,还是年龄差距还是亲子关系的不承认上,都是背离了社会公德与家庭伦理,违背了核心价值观。所以其违背了第153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的协议约定无效,那就应当根据根据无效的后果处置,吴先生基于约定已经获得的6.5万元应当退还给李女性。
近年来,为了买房、落户,假结婚假离婚数见不鲜,为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但大伙要了解,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非法利益,非常难得到法律的保障。建议广大网友,在婚姻和购房、落户的过程中,应该实事求是,以合法的方法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而不是为了图一时之快,通过非法的捷径来获得不正不正当的利益。
“真实的婚姻,不容不真实买卖。” 李女性的案例是对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方法达成法律目的个体的严正警告。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借用非法渠道,以免最后付出更大的代价。同时,这也提示了社会对户籍政策的关注和理解需要愈加深入和全方位。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