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一)薪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常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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