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男,1962年3月生。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老婆韩某在家里让人杀害。安徽蚌埠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觉得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它刑事拘留。
1996年12月21日,蚌埠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它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老婆的主要犯罪事实。蚌埠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蚌埠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蚌埠中市区人民检察院审察后,依法移送蚌埠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
1997年12月24日,蚌埠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
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在逛商场时,韩某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引起于英生的不满。
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家后第三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愈加大,即恼羞成怒将它推倒在床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接着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它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里,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它内衣向上推至乳房、将它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导致家里被打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量,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准时发现而未引燃。经法医鉴别: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用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察觉得,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没办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备唯一性。
201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转安徽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7日,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
2013年8月8日,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