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遇见应由他们负责的保险事故,而他们存在逃逸、没能力赔偿、拒绝赔偿或投保额不足等状况时,受损方可需要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己方保险公司向他们追偿。如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可与时得到保护,节省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本钱,减少了损失。但应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拥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一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第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缘由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假如保险事故发生缘由是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的问题。
三是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仍具备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导致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实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中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