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4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高校后勤集团饭店用一名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举报提供的线索找到一名疑似童工的职员,单位负责人讲解说该职员是其在本单位饭店任厨师的舅舅介绍来打工的,才工作了二十多天,录用他时其舅舅保证他已满16岁,但单位不可以提供该职员的身份证与其他录用登记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与该职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当地派出所积极配合,开具户籍证明,证明该职员出生于1987年5月15日,即该职员年龄未满16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禁止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单位在3日内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案例剖析:
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能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虽然该职员距16周岁仅剩一个月左右,但该单位行为仍是用童工行为。国家对用童工行为一贯高度看重,并拟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禁止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规范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成本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招用职员随便,对年龄、身份状况不进行认真核查,与故意不保存招用职员资料,导致是不是用童工很难查证的状况,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员的录用备案资料也作出特别需要。《禁止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员时,需要核查被招用职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能录用。用人单位录用职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在实质的执法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有些单位确实系恶意用童工,而有些单位则是误用童工,这类单位的常见表现是录用资料不完备或者根本没录用资料,比如本案涉及的单位,就是由于没健全的录用登记资料,没对介绍人的提供的状况加以核实,从而致使用童工的事实,最后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