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债权债务 >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是什么

www.ylibra.com 2025-03-20 债权债务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使其债权得以达成,因此,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马上届满或者未准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意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实行手段,或者债务人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假如还有哪些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Tags:

债权债务热点
债权债务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