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个人名义负债,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案情介绍:
柳某与朱某系夫妻。结婚以后,柳某以创业为由向同学丁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
到期后,丁某多次向柳某催讨,期间也通过微信向朱某催讨。朱某在其中的一条微信中称:“我老公的50万元借款,大家会还你的。但现在资金紧张,期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后,丁某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状况: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本案借条虽系柳某一人向丁某出具,但朱某在之后的微信中对借款予以确认,也表示一同归还,故应视为柳某与朱某有一同举债的合意,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由两人一同归还。
法官提示
《夫妻债务司法讲解》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双方一同签字确认的负债,是典型的夫妻一同债务,此类状况在实践中基本上没争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在事后追认的,鉴于双方存在一同举债的合意,亦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实践中追认的方法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在借条上补写签名,在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方法予以确认等。对于一些其他情形,如一方在出具借条时配偶一方也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一方的银行账户,甚至配偶一方陆续归还过借款等,笔者觉得,鉴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道且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夫妻有一同举债的合意,可以认定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