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丁某、赵某、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丁某是借款人,现下落不明,赵某、汪某是保证人,赵某的保证是真实的,汪某的保证是因为原告审察不严,致使别人冒用汪某的名义进行的。本案在审理中,对赵某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有两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因赵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需要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建议觉得,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两个追偿权,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其下落不明,没办法追偿;也可向另一保证人汪某追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一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债务人不可以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比率分担,没约定的,平均分担。因原告疏于审察,使得别人冒用汪某的名义担保。如此赵某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就丧失了向另一保证人追偿的权利。所以赵某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点评:
作为债权人的连带一同保证人的赵某和汪某,由于汪某的保证是别人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因此,该保证合同对汪某没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向赵某倡导保证责任。赵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这是由于,尽管汪某的保证合同因为别人冒用汪某名义签订致该合同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有债权人审察不严是什么原因,更主要是什么原因冒用汪某的名义的人和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过错不在债权人;另外,赵某提供保证时也并不是以汪某需要提供保证为首要条件,因此汪某的保证合同的无效,不影响赵某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当然,因为汪某的保证合同的无效,将使赵某不可以对汪某行使追偿权,但能否行使追偿权并非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首要条件,不过是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一种后果,不可以由于此而减轻其保证责任,在本案中,赵某可以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冒用汪某名义订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和债务人进行追偿。
作者:横峰县人民法院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