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字]意料之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所有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没充分考虑意料之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中医疗成本保险的特殊性,医疗成本保险金给付之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医疗成本支出,具备财产保险性质,保险代位权对于根据损害填补原则为给付的意料之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具备适用价值,本次保险法修改未对这一立法疏漏作出更正,必然让医疗成本保险是不是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一争论继续长期存在下去。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法理基础。
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没异议,但保险代位权是不是适用所有人身保险,尽管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定来看,本次修改延续了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包含人寿、健康、意料之外伤害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笔者觉得保险代位权对于根据损害填补原则为给付的意料之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具备适用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意料之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成本保险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笔者觉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致害第三者倡导权利并无争议,但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致害第三者之间并没办法律关系,受益人不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保险人尚存活,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间同意害人倡导;如被保险人死亡,应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确定的赔偿权利人倡导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以下从上述两个方面,试谈笔者认识,以资一同探讨。
一:人身保险之意料之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成本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国内及国际上的保险分类。根据国内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料之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而财产保险业务,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依据该法规定,健康保险、意料之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范畴。而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区域在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上,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划为三个范围,即:第一范围;第二范围;第三范围。这样来看,从国际分类来看,国内人身保险中的意料之外伤害及健康保险是非寿险。国内02版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和意料之外保险。09版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保留了这一规定,健康和意料之外保险对产险企业的开放表明伴随国内保险业务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意料之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保险监管者及立法者发现第三范围与财产保险业务具备很多的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