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叫做保证人的别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总是需要如此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所有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法缔结的都能有保障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无关紧要;因此,其他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付同意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己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一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依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需要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由于他本可以参考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倡导他们的诉权仅限于他一个人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能承担超越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由于保证人的债务从是主债务,而从债务不可以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假如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目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肯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得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7.保证人得用希腊文表述负担债务,措词如下:我真心诚意命令,我说或我想;假如他用'我企求'字样,这与'我说'具备一模一样的意义。
8.关于保证人要式口约,普通的规则是:其中载明已完成的事情,视为确实已经完成,因此,假如写明自己作为保证人负责,应觉得所有必要仪式业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