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国际金筹资产买卖市场股份公司等与西安某软件科技公司不正当角逐纠纷案— — 互联网抢购服务的不正当角逐认定
近年来科技金融产业不断进步,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出的科技金融商品广受用户欢 迎,但同时也催生了各类互联网抢购服务。互联网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推行的市场角逐行 为,怎么样通过反不正当角逐法加以评价与规范,不只关乎科技金融企业角逐利益的保 护和投资用户买家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备要紧意义。涉案网 络抢购服务借助技术方法,为目的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的平台既 有些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手段,对目的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导致紧急破 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角逐。本案荣获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常识产权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角逐典型案例、2020年上海法院常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判决文书荣获2020 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出色裁判文书。
两原告公司是知名网络财富管理平台关联公司,均开设有金融服务网站及手 机应用,债权出售商品买卖是其中的热点服务。为抢购债权出售商品,两原告的会员 需常常登录上述网站或手机应用,频繁刷新关注债权出售商品信息。被告系“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的提供者,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这款软件,不需要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出售商品信息即可依据预设条件达成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工抢购的会员完成买卖。两 原告觉得,被告公司推行的不正当角逐行为损害了两原告通过多年经营所积累的角逐 优势,致使两原告会员流失、商品关注度降低、商誉受损,对两原告导致了较大损失。 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角逐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及合理成本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没有角逐关系,被告提供的抢购 服务核心是在用户授权的首要条件下,使其更为便捷地购买两原告平台的债权出售商品。 该抢购服务既不妨碍用户正常登录两原告平台进行买卖,也不影响两原告平台其他注册用户的正常购买行为,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抢购服务,应当遵循法 律规定,不能借助技术方法,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破坏其他经营 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互联网抢购服务不是反法网络 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种类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约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的平 台及用户是不是导致损害外,还应审察其是不是具备不正当性。被告通过运营软件提供 抢购服务的行为,给原告导致紧急的损害后果。 一方面,抢购服务对两原告平台规 则的颠覆破坏了商品抢购的公平基础。抢购成功率整体上向用抢购服务的用户 紧急倾斜,用户间公平角逐的基础丧失殆尽。其次,涉案抢购服务刻意避免两 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提供的抢购服 务借助技术方法,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法,妨碍两原告 债权出售商品抢购业务的正常拓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导致了损害, 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角逐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角逐。故法院依法判 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角逐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