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个案子可以强制实行几次
同一个案子可以强制实行的次数并没明确的限制,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并不会设定一年最多可实行几次的规定,而是依据案件的实质需要随时进行实行。
1.一旦判决生效后,假如被实行人拒绝履行判决内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
2.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法院以终结本次实行程序的方法结案,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只须申请人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实行。
3.在实行过程中,假如申请人与被实行人达成了协议,选择撤回实行或者撤销实行,法院会以终结实行的方法结案。但申请人仍可以在法定的2年实行期限内,第三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
2、强制实行债务利息计算
在申请强制实行时,债务利息的计算是一个要紧环节。
1.具体计算办法会依据判决书上的说明来确定,但一般利息需要加上同期贷款基准率一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款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务加上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等于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务乘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2.《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该法条明确指出,被实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资金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即计算至被实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实行人分次履行的,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3、强制实行有关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提醒,强制实行作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要紧权利,其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需要履行。
2.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实行员实行。这一法条为强制实行的推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在实行过程中,法院和申请人也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实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