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国,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裕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住址沈阳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委托代理人张*营,系**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沈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铁西区卫工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天宇商务公司,住所地沈阳沈河区广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波,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沈阳铁西区育工街11-14号。
上诉人吴*国因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铁西民二房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华、陈*田参加评议,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营,**沈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蒋-强,及**天宇商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8日,**沈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宇商务公司签订《金盛家园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在沈阳铁西区艳粉区域开发的全部产品住宅、车库、商业网点。
20日,**公司与吴*国签订《产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吴*国以256,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沈阳铁西区艳粉街50巷5-2号4栋122室房子。该产品房一次性定价,多不退,少不补。房子出货期限为31近日,如逾期交房在半个月内,**公司按已付房款的银行活期利率支付违约利息。双方同时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吴*国的总房款为256,000元,9月20日交首期款236,000元,余款20,000元实质入住前交齐。交齐后甲方提供房间钥匙,给予办理入住手续。《产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吴*国于9月20日交纳购房款236,000元。
12日,吴*国向**公司交纳余款20,000元,**公司为吴*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向吴*国出货了房间钥匙。吴*国于当日委托**公司为其办理房子所有权证和契证,并向**公司交纳了办证成本140元,服务费100元。**公司为吴*国办理完毕房子所有权证和契证后,已24日将吴*国的房子所有权证、契证交给了**公司。**公司以房子面积存在误差,需要吴*国补交房款为由,拒不给付吴*国房子所有权证和契证。吴*国2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出货房子所有权证、契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公司支付逾期出货房子的违约金和利息10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公司提起反诉,需要吴*国给付房子面积误差2.934平米的价款6,985.26元,并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