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事物都有因果关系,有因才有果,因此也有知道铃系铃之说。但,在法院审案时,会遇见“倒置”的尴尬,“因”还未理,却审起了“果”,这是由于民案遵循着一条不诉不理的原则。近日,杨浦区法院就审了一块“因”未诉“果”先审的民案。说是产妇李某将新生女儿留在了医院里,半年后,医院将产妇告了……
临产前———产床忽然间坍塌
今年的4月3日,本市一家医院向杨浦区法院送上了状纸,他们状告家住杨浦区的一名过去在他们医院生产的产妇李某,要她领回留在医院的女儿,并且还要支付女宝宝留院期间的营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
起诉书写道:被告因分娩于2001年十月12日入住原告产科病房,十月13日凌晨被告在产房顺产一名女宝宝后母女返回病房。被告于十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但此时被告却弃婴于产科病房不予抱回抚养。原告曾多次需要被告将我们的孩子带回抚养,但被告一直以医疗纠纷为由不予理睬,不将弃婴接出院。为此原告为其抚育到今天……
一个30岁的妈妈为什么要把刚生下的骨肉留在医院而不考虑?从起诉书中,事情发生的情景写得极其简单,只不过隐隐约约发现是“以医疗纠纷为由”。直到法院庭审,这才从产妇之口了解了“未经法庭查证”是什么原因。
被告陈述,2001年十月13日的凌晨3时,临产前阵痛袭来,她疼痛难忍,发出阵阵叫唤,护士前来调整产床的姿态,不知如何按错了产床的电钮,产床忽然向下坍塌。她说,她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一震,“我瞬间窒息”。女儿降生了,随着她的是出世后的首次抢救。李说,“早晨5点,小儿科大夫就向我爸爸妈妈发出了病危公告。后来经小儿科大夫抢救,才转危为安。”
在随后的一次次医患交涉中,李某与家人觉得婴儿出现病危的情况是因产床坍塌而致使的,他们向院方提出了赔偿需要。然而一直没达成一个书面的、可以为后来证明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法。
2001年十月26日,产妇李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她说,当时院方退还给了她住院费2000元和女儿小儿科住院费预付款2000元。在收据上写着“因产科责任事故,今收到产科退还住院预付款2000元,婴儿预付款2000元,共4000元。”但,李某以为医院有对女儿察看6个月的口头承诺,于是将襁褓中的女儿留在了医院。而后,关于婴儿的去留问题,医患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矛盾愈加大。
“因”与“果”———如两股道上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