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云天博与成都天博等联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与成都天博光电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博公司)及李林之间的联营合同纠纷,涉及到一笔150000元的商务成本。
依据证据,凌云公司因不满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原审中,法院觉得凌云公司、成都天博公司和李林签订的联营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
凌云公司根据约定为成都天博公司垫付了150000元的商务费,而成都天博公司应当按约归还该款项。
然而,成都天博公司及李林到今天未将这笔款项归还给凌云公司,这致使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素与请求权规范引导》(第二版),联营合同纠纷应依据具体状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因为涉及的是法人型联营,因此有关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人型联营的规定进行审理及确定案由。
凌云公司对成都天博公司及其代表人李林的联营合同纠纷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已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最后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合议庭对我搜索到的资料的评估和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