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刘某走私毒品案
——走私贩卖麻精药品,风险性很大
基本案情
2019年十月16日,被告人董某与别人商定从国外购买“氟硝西泮”并向他们支付3000元。后董某与被告人刘某约定将购买的部分“氟硝西泮”邮寄至安徽淮北相山区由刘某代收,并许诺赠予刘某20粒“氟硝西泮”作为报酬,上述“氟硝西泮”在邮寄过程中被合肥海关机场分局查获,经查验共计100粒。经淮北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鉴别,送检的“氟硝西泮”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另,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查扣标有咪达唑仑字样的注射液及瓶装不明液体等很多疑似违禁品;经淮北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鉴别,送检的标有“咪达唑仑”字样的针剂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淮北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觉得,被告人董某、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刘某在一同犯罪中均起主要用途,均系主犯,但与董某相比,被告人刘某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董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以被告人董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又称“蓝精灵”,服用氟硝西泮这种药物后,人领会产生“顺行性遗忘症”,也就是失去了对最近发生事情的记忆力。当其与酒精混合用时,会使人神经开心,产生幻觉,并像吸食冰毒等毒品一样,容易使人上瘾、产生强烈的依靠性,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系第三代毒品。很多吸食第三代毒品后,会出现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紧急领的会小心错乱,甚至抽出、休克、脑中风死亡,风险性很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