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权势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法发〔2018〕1号,2018年1月16日实行)
依法惩处借助“软暴力”推行的犯罪
18.黑恶权势有组织地多次短期非法拘禁别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别人累计时间在十二时辰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广东公安机关办理黑恶权势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执法引导》(粤公通字〔2018〕100号,2018年6月22日实行)
黑恶权势犯罪的认定
(三)“软暴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2.认定非法拘禁罪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1)非法拘禁的次数和时间需要。黑恶权势有组织地多次短期非法拘禁别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
“多次短期非法拘禁别人”中的“多次”,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
黑恶权势有组织地“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别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一是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有三次甚至更多次每次持续时间超越四小时;二是非法拘禁别人三次以上,虽然超越四小时的次数未达到三次,但历次非法拘禁的时间累计超越十二时辰。
实践中存在的“同时拘禁多人、单人累计超越12小时”不应当视为“多次拘禁别人、累计超越12小时”。
(2)非法拘禁的对象。“别人”既包含同一被拘禁对象,也包含不同被拘禁对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