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风险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风险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法,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预防失火发生的义务,放纵失火的发生。比如,某电气修理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施已经损毁,可能引失火灾,而他不加修理,放纵失火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法推行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法推行的放火行为,需要拥有三个条件:
1、要有火种;
2、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
3、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拥有的状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失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失火,即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法推行的放火罪,行为人需要负有预防失火发生的特概念务,而且可以履行这种特概念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失火。其特征,
1、行为人需要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2、依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3、行为人客观上需要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从义务的来源看,
1、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所需要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失火隐患,预防失火发生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失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失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概念务,主如果后两种状况。
放火罪立案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风险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导致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子与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导致森林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导致紧急后果的情形。
依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紧急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导致紧急后果”包含两种状况:一是放火行为没导致任何实质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导致了肯定的实质损害后果,但并不紧急。在这两种状况下,只能依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导致别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依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规范,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