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结婚以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且依据《婚姻法司法讲解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目前社会子女常见都上课外班,因此教育费的构成应当与时俱进包括课外班,双方可以协议分担,也可以起诉至法院判决分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如学费等必要成本增加而致使原定抚养费不足的状况下,爸爸妈妈双方有给付能力的,法院支持子女增加抚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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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八条
子女需要增加抚育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抚养费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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