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合不可以局限于职工正在上班的地址,而是与职工工作有关的地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假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假如职员没有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社会性工作,这期间虽不是工作时间,但这期间内从事的预备性和社会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假如在这个合理时间内发生的意料之外事故,则应视为在工作时间会因为工作致使的伤害,所以是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推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