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修理费
汽车修理费是汽车损失中最主要的赔偿项目,发生交通事故后,修车几乎是需要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在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汽车修理费引起的诉讼案件,重要原因是修理项目和修理金额存在争议。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据事故责任状况,选择和他们汽车的保险公司通过三者险理赔,或者和自己汽车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无论哪家保险公司,都会需要到指定的维修厂商,确定汽车损失,维修厂维修后保险公司直接将修理费打款到维修厂。假如没保险公司,则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2、车载物品损失费
车载物品损失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物品因交通事故导致损毁,需要维修或更换的成本。假如车上物品价值不是非常高,证据方面需要提供购买发票,修理记录,修理发票等,可以直接需要侵权方或保险公司赔偿。假如车载物品价值较高,则需要对物品价值和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损失数额。
3、汽车施救费
汽车施救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预防或者降低机动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成本,包含清障费、拖车费、破拆费、倒货费等。依据《中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手段,预防或者降低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降低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适当的成本,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成本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低于保险金额的数额。”
4、汽车重置费
汽车重置费是指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汽车损毁紧急,致使其实质灭失或是没办法修复,为了保证受害人合法拥有汽车的权利,受害人为此重新需要购买与破损汽车价值相当的成本。
汽车重置费的产生其实有两种状况,一种如法条中的概念,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汽车已经达到了实质灭失或是没办法修复的程度;另一种是虽然事故汽车可以修复,但修理金额已经超越事故发生时的汽车价值,重置汽车相较于维修愈加打折。
5、营运汽车停运损失
营运汽车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低于2000元的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责任部分,依据保险合同停运损失是间接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虽然部分案件法院也会排除免赔条约的效力,但毕竟不具备常见性。
6、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指非营运汽车没办法用期间,汽车所有人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代替出行所产生的合理成本。
1、替代性交通成本是间接性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条约,不是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免赔。
2、证据方面通常来讲是打车票、租车发票或公共交通票据。
3、只有非营运汽车可以倡导,营运汽车可以倡导停运损失,与本项成本冲突。
4、替代性交通成本应该合理,假如真实性存疑法院可能不予认同。比如租车半年,天天300.索要数万交通费的,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7、汽车价值贬损
汽车价值贬损是指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市场价值减少产生的损失。关于汽车的价值贬损并没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讲解予以规定,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该现象,因而一般运用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原理作为倡导该项损失的法律依据。由于机动车辆存在自然贬值,怎么样区别机动车辆自然贬值和因交通事故贬值。法院审理时,一般只有购置不足一年的新车才能支持贬值损失,一年以上的新车和二手车都会判决赔偿贬值损失。而且汽车还要伤到发动机或者车身,影响到汽车的安全性才能。不然即便通过评估公司估算了贬值损失金额,法院也大概不判决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