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聚众斗殴。一般指的是一年以内聚众斗殴三次及以上,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干扰恶劣。需要同时具体三个条件,而不是择一条件。司法实践中一般觉得达到三人的三到五倍,可觉得人数多、规模大。
(三)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紧急混乱,是涉及聚众斗殴发生场合、地址的加重情节。
(四)持械聚众斗殴。“械”指凶器,包含性质上的凶器和使用方法上的凶器。如,行为人在聚众斗殴中开车撞伤他们的,其行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持指在聚众斗殴中实质用、显示凶器,而不只指携带。若只不过单纯携带,但没显示、用,别人也不了解其携带凶器状况的,不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部分参与者持械聚众斗殴,如别的人明知其持械情节的,对此加重情节存在有意的,也应当承担加重犯的责任,适用加重刑;如别的人并不明知持械情节的,对此加重犯情节没有故意地,系属共犯的实行过限,就不应承担加重犯的责任,不可以适用加重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