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结婚以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用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一同财产相区别。(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约,以应付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应该注意,前条关于夫妻一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约,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因为国内是法定的结婚以后财产一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讲解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以外的明确具备人身专用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没办法确定是夫妻一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一同财产为原则。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