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含: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
对于一方在结婚以前隐瞒精神病史的状况,并不是上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还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情形,其中提到:“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精神分裂症等紧急精神疾病一般被觉得是重大疾病范畴。
因此,在老婆隐瞒精神病史的状况下,老公有权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知道真相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若超越一年期限或者在了解他们患病事实后未行使撤销权,且该精神疾病已经治愈,则婚姻不再拥有被撤销的基础,此时婚姻将被视为有效。
总结来讲,老婆隐瞒精神病史并不直接致使婚姻无效,但可能构成撤销婚姻的原因,具体是不是可撤销,需视具体状况和法律程序需要而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