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进步,依据《中国公司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状况拓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后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有关工作,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准时性负责。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状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1、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应当充分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需要,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好利益,维护利益有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董事监事应当拥有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拥有与所任职务匹配的常识、经验、能力和精力,维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能在履职过程中同意不正当利益,不能借助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能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能损害利益有关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董事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守旧银行保险机构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十条 董事监事应当如实告知银行保险机构自己本职、兼职状况,确保任职状况符合监管需要,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没有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状况。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买卖和履职回避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导致不同影响的事情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涉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应当持续知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策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状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建议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高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进和监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状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买卖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可以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建议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可以保证参会职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法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准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离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2、监事在任期内离职致使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离职致使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离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应当不断提高履职所必需的专业常识和基本素质,知道学会与银行保险机构营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情,准时提出专业建议,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准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建议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用途得到发挥。
第二十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切实提高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除履行董事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特征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策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准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规范,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知道银行保险机构营运管理和风险信息,推进董事会决议的有效实行和准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职员与其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重视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有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讨论事情,特别是重大关联买卖、收益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职员的聘任和解聘与薪资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情,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己对营运管理较为熟知的优势,从银行保险机构的长远利益出发,推进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拓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规范或者重大事情,听取职工的建议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方位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期向职工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同意广大职工的监督,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大会作出决议的事情,应当根据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发表建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含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可以以银行保险机构的最好利益行事,严格守旧银行保险机构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的事情,准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进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可以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事务,准时知道营运管理和风险情况,按需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情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可以持续提高自己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己的专业常识、从业历程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适当的建议建议,推进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可以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涉,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有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可以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己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进和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种类特征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状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情中的工作表现:
拟定并推进推行策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拟定和推进实行风险管理方案、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规范;
审察重大投筹资和资产处置项目,尤其是非计划内的投资、出租、资产交易、担保等重大事情;
推进加大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制定和推进实行收益分配策略;
推进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推进银行保险机构健全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构造,加大股权管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提高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筹资有关需要;
提高董事提名和选举步骤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职员,加大与高级管理层的交流;
评估和健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推进董事、高级管理职员薪资与银行保险机构和股东长期利益维持一致,且符合监管需要;
推进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大与股东及其他利益有关者的交流,平衡各方利益;
促进关联买卖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买卖管理的规范性;
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准时性;
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准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进健全买家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买家权益保护工作;
推进监管建议落实与有关问题整改问责;
关注和依责处置可能或已经导致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情,尤其是对存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情;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要紧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管规范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建议的事情,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事种类特征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状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情中的工作表现:
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含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规范,健全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构造,拟定并推进推行进步策略,健全风险管理、买家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资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有关机制的状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状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建议状况等。
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含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规范,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进步策略和经营计划,加大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买家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状况。
对进步策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与推行状况的监督与评估。
对财务情况的监督,包含但不限于要紧财务决策和实行状况;收益分配策略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按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状况。
对内控合规的监督,特别是新业务、新品的管理规范、操作步骤、重点风险环节和有关信息管理软件等状况。
对全方位风险管理构造及主要风险管控状况的监督。
对勉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与具体推行成效的监督。
对监管报送数据准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对落实监管建议与问题整改问责状况的监督。
对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状况的监督。
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进步的重点事情。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要紧职责。
第三章 评价规范、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打造完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规范,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在打造完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规范时,应依据自己具体状况对董事监事的评价内容、评价原则、推行主体、资源保障、评价方法、评价步骤、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工作责任等要紧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履职评价规范应当考虑到不相同种类型董事监事的特征,作出差异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打造完善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平时履职状况与履职评价工作拓展状况。董事会负责打造和健全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打造和健全监事履职档案与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的履职状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越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依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拓展评价。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董事监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董事监事觉得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没办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遭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涉的,应当准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建议,监事会应当将有关建议作为确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要紧考虑原因,并将它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履职评价可以包含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后评价等环节。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含监事自评、监事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后评价等环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间的交流交流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己状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帮助本机构拓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帮助拓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价办法可以包含资料剖析、行为察看、问卷调查、履职评测、座谈访谈等。资料剖析指对董事监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剖析,静态评判董事监事履职状况。行为察看指依据有关评判人对董事监事平时履职行为的察看进行评价。调查问卷和履职评测表依据各银行保险机构实质状况设计,问卷调查对象可相对广泛,董事监事可通过履职评测表对自己或其他董事监事履职表现评价打分。座谈访谈指通过与董事监事及有关职员直接交谈,对董事监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知道。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履职评价状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等状况,审慎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级别。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能评为称职:
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紧急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情,董事投赞成票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情违反法律法规,或紧急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了解或应当了解,但没有进行质询或准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情,董事未提出反对建议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情,或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了解或应当了解,但没有进行质询或准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没办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准时反映状况并推进纠正的;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紧急弱化,监事未准时提出建议并推进有效整改的。
股权和关联买卖管理紧急违规,经营策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准时提出建议或修正需要的;监事会未能根据需要有效履行在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勉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准时提出建议并推进有效整改的。
资本充足率、资产水平、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需要,董事监事未准时提出建议建议并依责推进有效整改的。
了解或应当了解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实行的。
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监事未依责推进有效整改的。
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遭到纪律处分的。
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在履职过程中同意不正当利益,或者借助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参与或帮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涉,致使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隐瞒要紧事实、提供不真实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不真实材料的;
对银行保险机构及有关职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致使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紧急损失,董事监事没提出异议的;
对履职评价发现的紧急问题拒不改正的;
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紧急失职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状况。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书面建议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讲解。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把履职评价作为加大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的要紧抓手,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引导董事监事改进履职行为,推进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自己运作。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应当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置建议,准时将董事监事评价结果和有关建议建议报告股东会,准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有关建议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公告董事监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时改进需要。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为有关董事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忙和支持。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方法有关条约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资。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银行保险机架构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近日,将董事监事履职状况及评价结果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发挥外部约束用途,探索打造董事监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声誉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它作为监事会履职状况的要紧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规范、程序、方法、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时改正,并视状况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及有关职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价结果紧急失真的,或借助履职评价打击报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
对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董事监事,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时改正、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调整有关职员等监督管理手段,并视状况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本方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监管部门应从严处置。
监管部门可以参考需要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状况拓展监管评价。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参考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拓展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打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监管档案,在公司治理全方位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履职评价信息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与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实行董事”指在银行保险机构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职员职责的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实质控制人没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指根据有关规定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越”“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讲解。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方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根据本方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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