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经济仲裁的原则有什么
1、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2、着重调解原则:《》第25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置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是国内仲裁规范的一个特征。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首要条件下,第一要促进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关准时作出裁决。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置案件,不论以调解方法还是以仲裁裁决方法解决,都需要全方位客观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置。当事人双方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无论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都能平等地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遭到法律的制裁。
4、仲裁职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觉得本案不适合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员大概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依据《》第48条、《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3条等规定,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经济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根据我们的意愿,裁审自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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