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与乙系亲属关系,乙借用甲的身份证购买面包车一辆,以甲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被保险人是甲;乙开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丙受伤,经交通队认定,乙与丙负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
丙起诉甲、乙二人到人民法院,需要二人一同赔偿,法院觉得,甲虽然是事故车登记的用户,但是乙借用其身份证购买的,甲不可以实质控制该车,也不可以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故对丙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所以判决由乙单独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甲与乙一同到保险公司需要理赔,但保险公司给甲出了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公告书,称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的人不是被保险人,所以拒绝赔偿。
于是,甲与乙又一同起诉保险公司到另一人民法院,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但法院审理的结果非常出乎大家的意料,法院先是出了一份裁定,称乙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驳回他的起诉;然后,又出了一份判决书,称甲所提供的证据不可以证明其已经或者应当向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也驳回了他的起诉。如此此案保险公司完全胜诉。
目前,本案的直接后果就是:该汽车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出了交通事故,给第三人导致了损害,保险公司不赔偿,只能由自己承担,就是由于不是被保险人开车,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和目的,第三者险也起不到应有些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