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方法》确定机动车辆需要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道交法》推行以来,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既出现了理论上的争议,也出现了法律上的争议。保险公司觉得《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尚未颁布,现在保险公司仍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约和费率实行,不是《道交法》中规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而部分法院觉得,《道交法》已推行,交警部门已按《道交法》实行,强制机动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道交法》推行后办理的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就是强制性保险。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何时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条约、费率是不是调整,不影响《道交法》的实行。当然,法院对此也有不一样的怎么看。就全国而言,各省高院的讲解也不同,个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在社会上导致了肯定的混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海量民事案件中,增加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本钱和经营重压。对此有的保险公司作出了反映,不再单独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势必致使很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谈。
1、尽快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在征求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应尽快颁布《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对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额度、保险责任、赔付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域外立法,有限制的保护第三人利益。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第三人不可以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由于,第三人对保险人行使直接请求权,不只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且加重了保险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容易导致直接请求权规范的滥用。将保险公司卷入海量的民事案件中,使原本正常的赔付案件非正常化,保险公司一直处在被动挨打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第三者人身险,可采取“先赔后追”的赔偿规范。即:如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代为追偿所必要的书面文件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部分或全额赔付。
??保监委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拟定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约、费率和保险额度。各保险公司统一实行。在《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推行前,各保险公司按原条约、费率实行,仍为商业性保险。待《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推行后,再按强制性保险实行。由于强制性保险是政策性的,保险企业的行为是商业性的。
??2、对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业务独立核算
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政策性的,带有社会救助兴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投保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保费收入应作为政策性收入独立核算。如此做有益于国家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管控。再者,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要充分考虑大部分投保人的承受能力,保险额度要适中。投保人可有选择的办理机动车辆商业性第三者责任补充保险。此类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收入。因此要做好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有效衔接,使商业三者险可以对强制三者险形成有效的补充,对投保人和受害人来讲都是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政策性三者险保费收入和商业性三者险保费收入要分类核算,对政策性收入应实行零税率。政策性业务达成的价值实行分成制。一部分用于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另一部分作为保险企业的收益。假如出现经营性亏损,由国家拨补。
??3、打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能够帮助《道交法》的推行。国家应尽快设立该项基金。该项基金可采取多种形成筹集。一是根据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肯定比率收取,由保险公司代收;或者办理机动车登记时按肯定标准收取,由交警部门代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国家拨款。用纳税人的钱搞社会救助。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发行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需要非常长的时间,为尽快打造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由财政部向社会发行社会救助基金,三至五年期固定利率,到期用集中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本付息。四是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盈余补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四是委托投资理财机构推广托管道路交通社会事故助基金,达成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