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属职权范围
(一)案情介绍
华通公司创建于2007年9月28日,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为瑞利公司、史伟,各持股50%。华通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机箱、机柜、销售机械设施等。
2015年,瑞利公司以华通公司为被告、史伟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之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至此华通公司解散。
2015年十月十日,华通公司清算组成立,成员为瑞利公司、史伟。
2015年12月十日、23日、2016年1月8日,华通公司与革新公司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700447.46元。华通公司于2015年12月分多次向革新公司出货所售货物,并向革新公司开具了货款发票,但革新公司未支付货款。华通公司提起诉讼,通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支持所有诉请。后因革新公司未履行,华通公司申请强制实行,法院作出裁定书,以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为由终结实行程序。
2017年2月21日,华通公司清算组以华通公司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2017年4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华通公司清算组的破产清算申请。
后,华通公司起诉倡导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需要清算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倡导,即使清算组供应货物的行为是资产处置行为,亦与清算无关,清算组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当,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法院看法
1、关于涉案签订《购销合同》行为的性质问题。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公告、公告债权人;(三)处置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与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置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立后,清理公司财产、处置公司未了结业务是清算组职权。
案涉货物是华通公司为履行与复盛公司关于生产空充气压力缩机外壳合同而定制的商品,不具备标准化产品的流通性,清算组基于华通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进入清算退出程序的事实,出于回笼资金、清偿债务等的需要将定制商品及有关半成品、原材料打包供应给第三方,是法律规定的清算组职权范围内行为。
故,华通公司关于瑞利公司、史伟在清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有关上诉建议,法院不予支持。
2、清算组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是不是妥当问题。
商事买卖是不是公平合理,与商品的基本属性、买卖双方所处地位、各自谈判能力甚至市场环境等均密切有关,判断清算组行为是不是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以其是不是尽到了适当的、必要的小心和注意义务为基本标准。
就本案而言,第一,华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有尽快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公司资产的客观需要;第二,“先交货后付款”本身也是容易见到市场买卖模式,该买卖模式本身并不具备可归责性,也不适合据此认定瑞利公司、史伟具备主观过错;第三,华通公司关于出库单时间、违约责任条约的质疑,并不直接致使损害事实发生;最后,定制商品及相应的半成品、原材料的价值,凝结了承揽人技术、能力原因,与定作方的需要程度也紧密有关,该性质决定其在非常大程度上没办法通过市场相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判断其价值,华通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对华通公司有关诉请及倡导不予支持。
(三)法律评述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拓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依据现有证据,瑞利公司、史伟作为华通公司清算组成员,于华通公司自行清算期间清理了公司债权债务,为处置公司剩余资产与革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收购资金,清偿债务,实系从事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处置行为,而非拓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同时,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可证实,清算组的上述行为未致使其财产贬值、资产受损,侵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被告虽系瑞利公司、史伟系清算组成员,但非《企业破产法》指定的管理人,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讲解并未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状况下,清算组有就处置公司资产向债权人询价或者征询债权人处置建议的义务,故本案被告亦没有违反法定前置程序存在过错的状况。
(四)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公告、公告债权人;(三)处置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与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置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拟定清算策略,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成本、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的出资比率分配,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拓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能分配给股东。
摘录自《典型商事法律案例分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