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肯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同意教育和改造,患有紧急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风险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它予以提前释放的规范,是一种刑罚实行方法。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实行十三年以上,假如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实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与因故意杀人、强奸、打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假释有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实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