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应为涉及到举证等等内容,所以比较冗杂,假如对于诉讼离婚程序不太了解的朋友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离婚纠纷处置指南
A。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状况下,使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诉讼准予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
7、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8、结婚以前隐瞒了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的,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很难一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他们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他们的虐待、丢弃,或者受他们亲属虐待,或虐待他们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C。诉讼离婚的程序
可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
起诉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需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即需要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需要明确,即需要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2、诉讼时效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原告不能再起诉离婚。除此以外,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起诉离婚。
3、法院管辖问题。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状况下,也可以由被告常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常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提交的材料问题。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供起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
审理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亲自到庭应诉。离婚案件,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需要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会按撤诉处置;被告若不出庭,会缺席审理。
2、证明我们的倡导。原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3、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判决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首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2、一审判决离结婚以后15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再结婚。需等15日后,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后,才能再结婚。
D。起诉离婚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
起诉书应包括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状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1寸照片一张
法院公告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患者的离婚案件,需要有法医学鉴别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子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出租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情况;
5、对一同存款或一同债权、债务分配存在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时,应提交有关证据证明系双方一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有关证据。
E。起诉离婚步骤
1、起诉
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诉讼来讲,原告即自己;被告即我们的配偶;诉求即离婚,事实、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诉法院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下面详述)。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情:当事人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名字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2、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国范围内没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别的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国范围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款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备效力。
当事人需要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需要提供需要提供的诉讼材料。
3、举证范围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结婚典礼的时间;结婚以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状况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2、子女状况的证明
子女的自然状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薪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状况的证明
财产名字、数目、价值的状况证明;财产性质(结婚以前、结婚以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状况及性质(结婚以前、结婚以后夫妻一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状况的证明。
4、调解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二是双方达成全方位的离婚协议,包含双方赞同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以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三是调解无效,包含双方就是不是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5、判决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另行结婚;
2、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达不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4、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怎么样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去尊重孩子的个人建议外,采集有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含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情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剖析,突出有利原因。即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薪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差异。譬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非常重要,由于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爸爸妈妈基本条件的取证
有时候,真的带孩子的总是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尤其是对于学龄前儿童,一般是一方的爸爸妈妈。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与长期带孩子的爸爸妈妈的建议及身体状况,总是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要紧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置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假如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需要的。
4、孩子的建议相当要紧
一般,法院在处置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建议,并做笔录入卷。在离结婚以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想随自己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大家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意思及后果都基本知道,虽然如此会对其导致伤害,但这种伤害是无法避免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弥补吧。
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哪个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譬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依据《民法典》及其有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假如孩子在婴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假如孩子是女生,且年龄将近十岁,由于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假如爸爸妈妈一方收入较高,或许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大概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成长环境,譬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携带,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子中,上学也在该房子周围等,这类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因。
G。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6、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爸爸妈妈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H。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I。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一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
一方离结婚以后没住处的,是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常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一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数目按比率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明确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格等事情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也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同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同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作伙伴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他们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二)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出售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但赞同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作伙伴既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又不认可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作伙伴赞同出售,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一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一方倡导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倡导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推广竞价基础上,由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想经营该企业的,根据《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一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并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子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存在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结婚以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结婚以后家庭一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
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债务问题
第一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J。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只不过订婚的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需要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一同生活的,一方需要退还彩礼钱的,需要退还;
3、因一方结婚以前给付彩礼钱,而致使生活困难的,他们应当返还,生活困难需要达到没办法保持当地最低的生活质量。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三种状况: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譬如只在家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领取结婚证的状况,男女双方反悔,不计划继续生活下去的,这样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状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一同生活是指一同在一块生活较长期,有一同的财产,一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块。假如没一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离结婚以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质量相差巨大,我们的个人财产和结婚以后分得的财产很难保持目前生活的状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离婚彩礼不可以要回的状况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结婚以后彩礼无需归还。
(二)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状况,离结婚以后彩礼无需归还。
(三)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的,离结婚以后彩礼无需归还。一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质支出,譬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一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状况,离结婚以后彩礼无需归还。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K。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条件
1、一方需要具备法定的紧急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及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此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可以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另一方无过错。假如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可以以他们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需要因紧急过错行为致使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含财产上的损害,也包含非财产的损害。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推行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L。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假如被告不认可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舍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M。离婚诉讼所需证据举证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同财产的证据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