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法司法讲解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将个人财产借款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应为个人财产。
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假如物或权利价格的提高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是主动增值,原则上根据夫妻一同财产处置。
譬如,夫妻一方结婚以前持有国内某公司股权(结婚以前财产),但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人为的进行了股权资本运作行为,股票市值的变化并不是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
譬如,夫妻一方个人结婚以前所有些房子、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因为抛售后的增值是是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非人为)的市场行为用途的结果,该部分增值应是个人财产。
总结一下就是:
自然增值(被动增值)、非人为努力——个人财产
主动增值、人为努力——夫妻一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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