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付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推行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必然会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推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致使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因此致使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不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损害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但,自权利遭到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规范的规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但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尽可能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离结婚以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以离婚之日作为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做合适,也即3年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
3.若双方离结婚以后,才发现他们与别人同居等过错,应当辨别该过错是不是系当时致使双方离婚是什么原因,确定是不是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