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收留子女应按如下方法办理收留登记:应先通过外国收留组织向中国收留组织转交收留申请并提交收留人的家庭状况报告和证明;经其所在海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法定文件。
收留手续的办理程序:
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交收留申请书。
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等。
经民政部门审察后,凡符合收留条件的,应予办理收留公证。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国收留子女。
外国人在中国收留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根据该国法律审察赞同。收留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留人所在海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