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9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超市路段向北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相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张某因事故导致左边股骨骨折、肘关节脱位、多处皮肤裂伤、左边肘关节骨折(开放性)、头皮血肿等多处损伤,经鉴别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建议,张某诉至法院,需要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因事故导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王某驾驶的事故汽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在核实驾照、行驶证合法有效,且没办法定约定免责情形后,依法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因张某受伤后,其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其薪资,没有误工损失,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误工费是不是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具体到本案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法院依法调取了原告张某事故发生前一年的薪资流水和事故发生后误工期内的薪资流水,并到张某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知道,确认在张某受伤休假期间,其所在单位并未扣发薪资。法院最后认定,张某伤情虽经鉴别机构评定误工期为180日,但其有固定收入,且受伤后薪资收入并未实质降低,故对张某倡导误工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剖析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遭到人身损害致使不可以正常工作而降低的薪资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认定受害人是不是存在误工损失,应当依据受害人的因伤致使的误工时间与收入情况进行确定,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因此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有时即便伤情被鉴别出误工期,误工费的诉请也不可以得到支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职员,病假期间是不是扣发薪资、扣发多少,依据工作年限、休假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假如根据单位正常步骤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单位扣发薪资,则误工费的损失应当根据实质扣发金额计算,假如病假期间单位没扣发薪资,则误工费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七条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