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审计结果报告不涉及一人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买卖,亦缺少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该报告未对财产是不是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故该审计结果报告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
案例索引
《张某2等与上海辣府餐饮管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年度审计结果报告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
裁判建议
上海二中院觉得:《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股东不可以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离别,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辣辣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说明其在经营中未形成规范的财务规范。辣辣公司一审中提交了《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及与辣府公司钱款往来的银行流水等,但该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审计对象是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间两公司资金收付状况及财务核算状况,不涉及与辣府企业的关联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买卖,亦缺少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该报告未对辣府公司与辣辣企业的财产是不是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故辣辣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辣府公司财产,辣府公司应付辣辣公司尚欠薛长力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辣辣公司与薛长力方的仲裁调解中并未涉及利息,故薛长力方需要辣府公司对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很难支持。综上,1、二审以两公司财产独立、没有混同情形为由对薛长力方需要辣府公司对辣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未予以支持,有所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