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www.gdshsh.com 2025-07-03 婚姻家庭

这一义务始于婚姻关系确立之日,终止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和平等的。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概念务,具备强制性,夫妻之间不能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概念务。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缘由没固定收入,缺少生活来源的另一方,需要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有些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的薪资或者收入归各自所有时,也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成本而不承担扶养他们的义务,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丢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