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法第1094条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爸爸妈妈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
一般而言,生爸爸妈妈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应随便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监护职责。但在其确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允许其送养未成年子女,更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在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体现出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
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原则上需要双方一同送养,只有在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下,才能由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
在国内只承认完全收留的规范背景下,收留关系成立后,生爸爸妈妈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将因收留而消除。假如生父或者生母一方未经其配偶赞同即送养子女,无异于剥夺了其配偶对于子女的亲权,显然对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是不公平的。当然,在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则允许另一方单方收留,这主如果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依据本条可知:
第一,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应当双方一同送养,这是原则需要。基于爸爸妈妈双方对于抚养子女的平等地位,送养应当双方一同进行。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双方一同表示送养的意思,也可以由一方表达出送养意愿,另一方表示赞同。在后一种状况下,这种赞同的表示应是明确的、具体的。
第二,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这是例外规定,应当严格限于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即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所谓生爸爸妈妈一方不明,是指不可以确认被收留人的生父或者生母为哪个的状况。所谓查找不到,是指经过肯定期间,没办法查找到生父或者生母的状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