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孔先生、华女性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结婚以后初期夫妻感情很好,但伴随时间的推移,孔先生、华女性日常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日渐淡漠。后因孔先生的出轨被华女性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华女性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孔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华女性已怀有身孕。孔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结婚以前、结婚以后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华女性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赞同签署了上述约定。
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十余年。这一年,孔先生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华女性发现我们的老公床榻之侧居然多了一名陌生女子,而此女子与我们的老公居然还育有一子。更如晴天霹雳一般,之后华女性在孔先生与该女子同居的房子中发现了亲子鉴别报告、孔先生名下多本房地产证(在结婚以后签订协议前获得)。孔先生病愈出院后,便起诉需要与华女性离婚,且以双方已经签订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为由,在审理过程中一直拒绝向法庭如实陈述结婚以后获得财产的状况,需要华女性仅以其名下财产为限解除婚姻关系。
在首次诉讼中,华女性坚持不认可离婚,但孔先生的绝情与种种行为让华女性深受打击,感到这段婚姻很难继续维系。在第二次诉讼中,华女性最后赞同离婚,但觉得双方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孔先生未告知其名下的财产,故孔先生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存在重大误解,需要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那样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到底是不是有效呢?
夫妻财产约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区别结婚以前签订还是结婚以后签订。结婚以前约定结婚以后财产分别所有,双方对结婚以后各自获得的财产不承担披露义务。但结婚以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仅仅约定结婚以后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财产采取笼统的叙述方法,双方应当就结婚以后已经获得的财产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应当认定约定效力存在可撤销情形。现在法律虽然没明确规定结婚以后夫妻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知情权,但该知情权事实上是法定夫妻共有制的应有之义。夫妻财产规范的选择是夫妻婚姻日常重大事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取财产分别制,实质是将法定的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是一种重大的利益调整。约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彼此披露依据法定财产制各自名下的共有财产。假如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条,直接约定财产制种类,不需要明确具体财产,就使当事人比较容易借助这一点隐瞒财产。而这种隐瞒,实质就是对配偶法定夫妻财产权的侵害。
孔先生在登记结结婚以后至订立约定时,其名下已拥有数套产权房子,而华女性无任何房地产,《夫妻财产约定》仅以笼统概括的方法将订立约定前已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纳入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范畴,孔先生没履行财产披露义务,通过隐瞒财产使女方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做出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特点,构成欺诈,约定可以撤销。不过,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签订将来获得的财产,因双方已明确表示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综上,案件最后判决结果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双方结婚以后至签订约按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作为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的约定予以撤销。在此期间孔先生获得的不动产应依据法律规定按夫妻一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置结果强调了夫妻财产约定中财产披露义务的要紧意义,保护了法定夫妻财产共有规范的基础,维护了夫妻间互相信赖、互相忠诚的善良风俗,体现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看重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