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个同学,工作几年疯狂加班、省吃俭用,全款买了房;去相亲,结果女方说需要加上女方名字,房地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才登记结婚。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提出离婚,把男方告上法院,需要分得一半的房地产。
男方全款买了房屋,房地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该如何解决?
男方全款购买了房屋。
通过相亲认识女方后,女方说需要在房地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后,才去登记结婚。
房地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结果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需要分割一半的房地产。
鉴于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女方就提出离婚,所以,男方有理由觉得女方是骗婚。
何为骗婚?骗婚,是指以婚姻为鱼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方法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
骗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登记结婚就是为了获得财物,得到财物后,立刻就需要离婚;一种是故意隐瞒不利结婚的状况,譬如有身体缺点,有疾病等状况,而与别人结婚。
女方需要房地产证上加上名字才去办理结婚证,办理了结婚证第二天就去起诉离婚,需要分割房屋,就是以婚姻为鱼饵诈骗钱财的情形。
遇见此类情形如何解决?
国内《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女方的行为是以与男方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男方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国内《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女方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其目的不是与男方成为夫妻,不是与男方一同生活,其真实的想法是为了得到男方的一半房地产。所以,其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其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旦房地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她的真实想法就立刻暴露出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觉得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男方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提出反诉,需要认定房地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